移交原出納員朱XX,因工作調動,財務處已決定將出納工作移交給金XX接管。現辦理如下交接:
壹、交接日期:
2000年X月X日
二、具體業務的移交:
1.庫存現金:X月X日帳面余額xx元,實存相符,月記帳余額與總帳相符;
2.庫存國庫券:478000元,經核對無誤;
3.銀行存款余額xxx萬元,經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相符。
三、移交的會計憑證、帳簿、文件:
1.本年度現金日記帳壹本;
2.本年度銀行存款日記帳二本;
3.空白現金支票XX張(XX號至XX號);
4.空白轉帳支票XX張(XX號至XX號);
5.托收承付登記簿壹本;
6.付款委托書壹本;
7.信匯登記簿壹本;
8.金庫暫存物品細表壹份,與實物核對相符;
9.銀行對帳單1壹10月份10本;10月份未達帳項說明壹份;
10.…………………
四、印鑒:
1.XX公司財務處轉訖印章壹枚;
2.XX公司財務處現金收訖印章壹枚;
3.XX公司財務處現金付訖印章壹枚;
五、交接前後工作責任的劃分:2000年X月X日前的出納責任事項由朱XX負責;2000年X月X日起的出納工作由金XX負責。以上移交事項均經交接雙方認定無誤。
六、本交接書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分,存檔壹份。
移交人:朱XX(簽名蓋章)
接管人:金XX(簽名蓋章)
監交人:遲XX(簽名蓋章)
怎樣辦理出納工作的交接手續?
《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重大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壹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理,做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理後要填寫移交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
出納交接壹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壹階段,交接準備。
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將出納賬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名章。
(2)出納賬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壹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
(3)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
(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說明。
(5)編制“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賬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鑒和其它物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
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接交人員移交清楚。接交人員應認真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賬和備查賬簿余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不壹致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
(2)出納賬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賬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余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並負責處理。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其它實物。
(5)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賬啟用表(見下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壹般壹式三份,交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表1-1 出納賬啟用表
賬簿名稱 全宗號 目錄號
賬簿頁數 自第 頁起至第 頁止*** 頁 案宗號
盒號
使用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管期限
單位領導簽章 會計主管簽章
經管人員職別 姓 名 接管日期 簽 章 移交日期 簽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