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其作為出納,在未辦理相應審批手續、未請示公司相關負責人的情況下,倉促付款,違反了基本會計操作流程,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顯然是不公平的。最後,出納要承擔10%的公司損失。出納雖然不完全負責造假,但肯定會因為造假被相關單位調查,從而丟掉工作或者有其他責任要承擔。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