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報送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三)稅控設備的電子報稅數據;
(四)對外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完稅證明;
(五)境內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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