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買壹贈壹怎麽做會計處理
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 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計算征收增值稅”。 \x0d\\x0d\例如:A廠采用“買壹贈壹”方式銷售甲產品1萬件,產品銷售收入為20萬,銷項稅為 3.4萬元,成本15萬元。同時贈送乙產品1萬件,市場價為2萬元,成本為1萬元。 \x0d\\x0d\會計分錄: \x0d\正常銷售部分, \x0d\借:銀行存款 23.4 \x0d\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x0d\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x0d\結轉成本 \x0d\借:主營業務成本 15 \x0d\貸:庫存商品-甲產品 15 \x0d\\x0d\贈品部分,贈送的產品要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征收增值稅,但不形成計入。 \x0d\借:營業費用 1.34(此處有爭議,有人認為應該用“營業外支出”) \x0d\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34 \x0d\ 庫存商品-乙產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