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控制下吸收合並的會計處理:
在同壹控制下的吸收合並中,合並方在合並日取得的被合並方的凈資產在會計上劃分為資產和負債,其入賬價值為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
合並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合並對價的,確認凈資產入賬價值與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權益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余額不足沖減的,相應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對於這種支付現金和非現金資產的合並,應相應調整已確認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和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余額不足沖減的,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不同控制下吸收合並的會計處理:
在購買法下,買方用於支付對價的資產視同銷售行為,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資產的銷售價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為資產的處置收益,購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高於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為多付金額,是購買過程中購買商譽的支付對價。支付對價公允價值小於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為購買過程中產生的收益,需要確認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