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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壹般性存款。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第三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全國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單位;

(二)已制定本機構大額存單管理辦法,並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年首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發行人如需調整年度發行計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備案。第五條 大額存單發行采用電子化的方式。大額存單可以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第三方平臺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第六條 大額存單采用標準期限的產品形式。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大額存單期限包括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9個品種。第七條 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大額存單自認購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壹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在發行條款中明確是否允許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以及相應的計息規則等。

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轉讓範圍限於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對於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以根據發行條款通過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第九條 對於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為投資人提供大額存單的登記、結算、兌付等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對每期大額存單的日終余額進行總量登記。對於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提供登記、托管、結算和兌付服務。第十條 大額存單可以用於辦理質押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貸款、質押融資等。應大額存單持有人要求,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對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第十壹條 每期大額存單采用唯壹有序編號和命名。發行人或上海清算所應當準確、連續記錄投資人持有大額存單情況,不得與其他產品的投資信息相混淆。發行人為投資人開立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投資人購買大額存單遵循實名制規定。第十二條 發行人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至少1個工作日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條款,並於發行結束後次壹工作日內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情況。

發行人通過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發行結束後次壹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相關發行信息。

大額存單存續期間,若有任何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生,發行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臺。第十四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對大額存單發行交易的利率確定及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第十五條 大額存單在會計上單獨設立科目進行管理核算;在統計上單獨設立統計指標進行反映。第十六條 發行人開展大額存單業務,應當嚴格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有關規定,防範利用大額存單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