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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基建項目如何記賬?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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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匯字[1998]第17號

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和企業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和我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對現行的“基建財務管理若幹規定”提出了幾點意見。對基本建設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補充規定,制定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本建設業務會計處理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適用於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適用於企業不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現將《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安排您所屬的施工單位或企業,從1998 1開始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

附:1?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2?企業基礎設施業務會計處理辦法

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現對國有建設單位的會計處理補充如下:

壹、會計科目

(壹)將“合資經營資金”科目改為“項目資本”科目,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在經營項目中核算。

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項目資金”科目。支取款項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資本”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在下壹年年初新設賬戶時,借記“工程資金”科目,貸記“交付資產”科目。項目完工後,將剩余資金交給生產企業時,借記“項目資金”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項目資本”科目應設置“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增設“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經營項目取得的項目資本公積。包括投資者實際繳納的出資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捐贈的財產等。

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約定的投資額,貸記“項目資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投資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

收到投資者捐贈的現金後,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投資者捐贈的材料和物資,根據捐贈方提供的有關憑證或類似材料和物資的市場價格,借記“庫存材料”、“陳舊設備”、“設備投資”科目,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在下年初新設賬戶時,借記“工程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交付資產”科目。

“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應按類別設置明細核算。

(三)增設“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不能形成部分資產的非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支出,如河道清淤、航道疏浚、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報廢項目等。上述構成資產壹部分的投資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而應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核算。

河道清理、河道疏浚、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支出。在非經營性項目中,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可行性研究費”科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工程整體報廢的凈損失,經批準後,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待核銷的資本性支出,應於次年年初核銷,借記“資本性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科目,貸記“待核銷資本性支出”科目。

本科目應按支出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中,增加以下核算內容:建設單位為建設工程配套的專用設施而發生的投資支出,包括鐵路專用線、專用公路、專用通信設施、輸變電、地下管線、專用碼頭等。

建造專用設施發生投資支出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廢舊倉儲物資”科目。專用設施建成後,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非經營性項目的產權不屬於本單位專用設施,計入轉出投資,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屬於本單位專用設施作為。經營項目的產權不屬於單位專用設施,而是作為無形資產交付的,借記“交付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屬於單位專用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交付的,借記“交付資產——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五)增設“轉出投資”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建設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產權不屬於單位。

非經營性項目的產權不屬於本單位的專用設施。完工時,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轉出的投資應於次年年初核銷,借記“基本建設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貸記“轉出投資”科目。

本科目應按轉出投資的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在“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中,增加以下核算內容: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為購買產權不屬於單位但有使用權的統建住房而分配給統建單位的投資。產權屬於單位的,視同承包工程,用“預付工程款”、“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應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分配統壹建設單位的投資時,借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應於次年年初核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工程資金”、“待處理基建支出”等科目,貸記“交付資產”科目。

(七)取消“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撥款”科目。

建設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原在“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核算。取消本科目後,收到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通過“遞延投資——貸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應先調整本年及以前年度收到的財政貼息資金的科目,即把“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和“基建撥款——上年撥款(財政貼息)”科目的余額,轉入“遞延投資——貸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記“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和“基建撥款——上年”科目。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減少工程造價,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投資”

二、會計報表

(1)資金平衡表

1?在資金占用人的“其他投資”科目下,將“二。待核銷的基礎設施支出”和“III。增加“轉出投資”,分別反映建設單位待核銷的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根據“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的期末余額分別填列。

2?在資金來源上,取消原“8、本年財政貼息資金分配”項目;把原來的“二。合資撥款“項目轉入”II。項目資金”項目,並增加“三。項目資本公積”項目在本項目下,分別反映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和建設單位取得的資本公積。根據“項目資本”和“項目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本表中其他相關項目的序號予以順延。

(二)基礎設施投資情況表

1?在“基建投資撥款及貸款”項目所屬的“單位撥款”欄後,增設“國家資本金”和“法人資本金”欄,分別反映國家和法人從建設開始到本年年末投入的累計項目資本金,根據上年本欄數字和“項目資本金”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2?將“基建投資支出”項目所屬的“其他基建支出”欄改為“待核銷基建支出”欄,並在本欄後增加“轉出投資”欄,以反映建設單位自開工至本年末累計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根據上年本欄數字和“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本表中其他相關項目序號順延。

(3)待攤投資清單

將“貸款展期利息收入”改為“存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項目反映建設單位本年實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政府撥付的貼息資金,根據“遞延投資-貸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