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人是直接負責的人。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的使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或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是直接責任人,即處理違法行為的人,通常是單位的會計。
對於法定代表人,刑法只要求法人在三種情況下承擔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第壹種情況,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漏稅是法人代表自己幹的,公司其他人都不知道。那妳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定代表人指使企業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劉曉慶稅務案中,電視臺為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支付的款項應被視為營業收入。但會計找她請示時,她要求把這部分收入掛在活期賬戶裏。那麽這種行為屬於劉曉慶的指使。
第三種情況,法定代表人不制止公司逃稅。雖然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他知道單位沒有制止偷稅行為,他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六條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出具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單位領導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到會計人員的書面意見,作出違法的收支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