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原單位連續工作年限達到12個月以上的,按照本人月工資×在原單位工作年限(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1比1.2,或者本人在同類企業就業時確認的基本工資×在原單位工作年限(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1比1.2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2.在原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不滿12個月的,按照本人月工資×實際工作月數÷ 12 ×在原單位工作年限(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1比1.2的標準,或者同類企業錄用時確認的基本工資×實際工作月數÷ 12 ×在原單位工作年限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3.在原單位連續工作不滿壹年的,為合同期限,按照本人月工資×實際工作月數÷ 12×壹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在原單位工作不滿壹年的,按照本人月工資×實際工作月數÷ 12 ×在原單位工作年限× 1至1.2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關於經濟補償的稅收規定:
1.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者取得的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體征稅要根據勞動者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政策來判斷。
2.免稅額度:為了減輕勞動者的經濟負擔,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經濟補償金設定了壹定的免稅額度。例如,中國大陸的稅收政策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免稅金額為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免稅額度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納稅申報: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後,需要根據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政策,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納稅申報。壹些國家和地區允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具體的納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