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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活動,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施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從事獨立審計及相關業務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獨立審計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註冊會計師從事的審計。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是深圳市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管理、指導。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管理的自律性組織。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市審計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國有企業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部門有權對國有資產為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規則和道德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註冊會計師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托從事獨立審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

禁止非註冊會計師使用註冊會計師的名稱或以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從事有關活動。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加入會計師事務所。第八條 下列業務必須由註冊會計師承辦:

(壹)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代理企業納稅申報,出具稅務報表;

(四)辦理企業改組、合並、分立、整頓、解散、破產清算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的上述報告,具有法律證明效力。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辦理下列業務:

(壹)設計企業會計制度,但任會計顧問,培訓會計人員;

(二)代理企業註冊登記;

(三)辦理資產評估業務;

(四)提供財務、會計、稅務、投資和其他咨詢、服務業務。第十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成績合格,並在註冊會計師行業專職從事審計業務二年以上的,可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第十壹條 申請註冊應由申請人向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如下材料:

(壹)個人申請報告;

(二)註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職從事審計業務二年以上的證明;

(四)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調動證明;

(五)二名註冊會計師的推薦書;

(六)以往主要參與過的審計項目目錄。第十二條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申請後,應在六十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註冊申請批準後,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家統壹印制的《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註冊申請不予批準的,應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復議。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已註冊的撤銷註冊。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未逾五年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經濟違法行為受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未逾三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未逾五年的;

(五)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

(六)違反註冊規定,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或撤銷註冊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接受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年度檢驗,年度檢驗合格者方可繼續執業。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由註冊會計師發起設立。

禁止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設立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