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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學院第壹屆校友會的章程

第壹條:本會定名為“合肥學院校友會”,英文譯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Hefei University。

第二條:本會的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學院辦公所在地。地址: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錦繡大道158號,郵政編碼:230601。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開展校友聯誼活動,加強與校友的聯系,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發揮校友力量,促進母校發展,為母校的辦學、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二)組織開展校友之間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學術交流與協作,支持和服務各地校友的事業發展;

(三)維護本會和廣大校友的合法權益,組織各地校友分會配合母校做好相關工作,擴大母校在海內外的影響;

(四)加強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錄和校史資料,建立校友檔案,編印出版校友名錄和有關校史資料等書刊;

(五)出版《合肥學院校友通訊》,交流信息,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狀況和校友會工作情況,反映各地校友及校友分會動態;

(六)舉辦有利於祖國、有益於社會、有功於母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七)對各地合肥學院校友分會工作進行指導、評估和獎勵。

(八)積極動員和倡導國內外的校友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引進人才、籌措資金。

(九)為各地校友到母校開展合作及參觀、訪友牽線搭橋,提供方便。

(十)建立與兄弟院校校友總會之間的聯系,互通情報、交流經驗。 第五條: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人為合肥學院校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屬合肥學院校友:

1、凡曾在合肥學院、合肥聯合大學、合肥教育學院和合肥師範學校等院校及其附屬單位學習過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培訓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學考試生、外國留學生以及獲得合肥學院學位證書的其他學生等;

2、曾在合肥學院、合肥聯合大學、合肥教育學院和合肥師範學校等院校以及附屬單位任教、任職過的人員;

3、合肥學院授予和聘請的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4、目前在校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5、凡雖非合肥學院校友,但由於各種原因與合肥學院關系密切,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和校友會的工作做出過較大貢獻的人士,若本人自願履行校友義務,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可授予合肥學院名譽校友稱謂,享受校友的壹切權利。

(四)各地校友組織可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力;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協助本會籌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母校的歷史和發展成就,維護母校聲譽,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九條: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壹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重大問題和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是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建議名單;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1-2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均可召開臨時會議或采用通迅的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本會每屆設理事若幹名,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中以協商方式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由理事會推選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總理會務;推選秘書長壹人,協助正副會長處理日常事務;推選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並分工負責本會各部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壹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並決定有關問題;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內設辦公室,作為理事會工作機構,辦公室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總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總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會(聯誼會)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會負責人人選;

(四)選配工作人員若幹人,負責本會的內部聯絡、各工作部門間的協調和文書處理、印鑒管理、財務收支及其他綜合性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資產為公有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校友捐助及開展科技合作、科技服務取得的效益(含分會)。

(壹)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海內外有識之士的捐贈;

(二)學院劃撥專項經費;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校友會成立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