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屬於壹般納稅人。
2008年的應稅銷售額超過了確認。
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未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其應納稅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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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