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實施的會計從業資格。考慮到目前涉及會計實務能力評價的考試很多,會計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其他會計考試來證明自己的實務能力,也可以通過接受繼續教育、專業培訓和學歷教育來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和水平。據此,對《會計法》第三十八條進行了修改,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並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
同時,修改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聘請在中國境內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師進行會計工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