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機器、建築物、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其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固定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等。
屬於產品生產過程中用來改變或者影響勞動對象的勞動資料,是固定資本的實物形態。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可以長期發揮作用,長期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則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逐漸地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並構成產品價值的壹個組成部分。根據重要原則,壹個企業把勞動資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價值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對於原始價值較大、使用年限較長的勞動資料,按照固定資產來進行核算;而對於原始價值較小、使用年限較短的勞動資料,按照低值易耗品來進行核算。在中國的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過壹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
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三條
規定,本準則規範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築物。
第四條
規定,下列各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壹)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十三條
規定,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壹)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築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持有的房產如何核算應根據房產用途確定,準則明確規定,只有已出租房產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其他自用房產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