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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六個方面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法律主觀:

“瓦罐不離井上破”,用瓦罐到井中取水,在它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會有碰壁而碎的風險。稅收管理人員為國聚財,稅收執法時同樣有著瓦罐取水的潛在風險。下面壹則農產品稅收執法風險防範案例,讓我們看到了什麽樣的啟示? 案例 A企業是B市壹家木材加工出口企業,主要工藝流程是收購原木進行帶鋸加工並膠合制成成品後內銷或出口。2011年8月,A企業被列入市 國稅 局稅收評估專項檢查範圍,評估人員在核實2010年生產經營情況時,發現了三個疑點需進壹步調查: 疑點壹:進項稅額轉出可能不實?據企業財務負責人講由於生產能力不足,該企業有三分之壹的原木需要其他加工戶帶鋸加工,每方按加工費25元付費,因加工戶沒有發票,委托加工費全部開成農產品發票做了抵扣。後經評估人員現場調查,認為不可以如此處理,將加工費抵扣進項稅額部分作了稅額轉出。事後,評估人員對A企業農產品系統數據進行提取時又發現了新問題,2010年該企業購進原木48000方,按照三分之壹在外加工進行推算2010年應為16000方,查閱企業賬務顯示2010年轉出委托帶鋸加工4000方,兩者相差16000-4000=12000方,合計相差的加工費為12000×25=300000(元),此部分差額加工費的進項稅額是否當時已經做了抵扣,評估人員認為進項稅額轉出可能存在不實。 疑點二:內銷銷售收入可能漏記?該企業木材加工投入產出比為3:1,即3方原木加工出1方成品板,大約折合成品16000方。2010年出口6000方,推算內銷應為10000方。按照壹方成品木板保本3000元(原木每方平均購進價格1000元左右)計算,內銷收入應為3000萬元,但2010年該企業銷售僅為2590萬元,兩者相差3000—2590=410(萬元)。評估人員認為內銷收入可能漏記,是否涉嫌有偷逃稅款的行為。 疑點三:海運費參與出口退(免)稅計算?評估人員在查閱企業2010年各種憑證與出口退(免)稅申報表時,發現該企業有出口貨物海運運費單據,卻沒在外銷收入中沖減海運費,而以報關單上標明的FOB價來申報退(免)稅,同時負責該企業的稅收管理人員也未提出過按稅法規定對2010年度的退(免)稅進行調整的要求。 根據以上疑點,評估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了約談,要求對疑點進行舉證說明。但企業財務負責人始終強調企業是按政策規定確認銷售的、不存在虛開虛抵情況,對委托加工費數額的差異以及用投入產出法測算出的銷售收入的差異均予以否認。對此評估人員重新進行了實地查驗,發現該企業只有壹臺帶鋸加工機器,按照該臺機器全年每天24小時不停運轉來計算,在2010年所購進48000方原木中,最多可加工木材16000方,剩余的32000方原木是在哪裏加工的呢?看來,企業財務負責人所講三分之壹外加工存在質疑,實際推算外加工的比例應當是三分之二,面對實際查驗的結果,財務人員終於認可企業存在違規開具農產品發票問題。對於投入產出法測算的銷售收入,評估人員在企業門口堆放的原木中隨機抽取了若幹根進行了實地測試,核算出投入產出比大約為3方原木產出1方成品木板,最終測算是企業少做了銷售收入,並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對於FOB價包含海運運費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問題,企業表示是發票開具項目錯誤,評估人員責令企業對海運運費部分沖減外銷收入並補交已退稅款。 分析 從本例看造成農產品行業稅收執法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稅收管理中的弱項 現行稅收政策中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對象較窄,僅限為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也就出現了疑點壹中A企業擅自擴大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對象的情況。如果根據實際情況把簡單加工戶也界定為農業生產者或者明確可以開具農產品發票,就不會存在擴大抵扣範圍,應轉未轉出的進項稅額。目前,政策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由收購企業自行開具,有的企業從農產品經營單位壓低價格購入農產品,不按規定取得普通發票,為抵扣進項稅額,便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入賬抵扣,容易造成低購高開和虛假開具收購發票的現象,而這種現象由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查實有壹定的困難,給稅收管理人員帶來了不便和較大的風險。 (二) 納稅 人自身的原因 分析疑點二如果沒有評估人員的實地測算,該企業木板的投入產出比基本由企業說了算,稅收管理人員拿出的參照標準,企業往往以設備老化、人員不熟練、原材料等級差為理由不予承認。稅收管理人員如果深究,必將付出較多的人力、物力,稅收成本將大大增加。在實際工作中,因納稅人原因帶來的稅收執法風險是多樣化的,壹是納稅人可能會采取各種手段減少稅收負擔,少繳或不繳稅款,多抵或虛抵稅款。由於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作案隱蔽性強,加大了日常征收管理的難度,增加了稅收管理人員的風險。二是隨著依法治稅工作的不斷推進,納稅人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日漸增強,對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本案中,企業財務人員開始對疑點問題予以否認,要求提供真憑實據,而評估核查手段也存在局限性,只有移交稽查或公安機關才能查清問題所在,如果因稅務管理人員執法不規範引起復議訴訟,當事人就要承擔敗訴的相應責任。 (三)退稅專業知識的匱乏 疑點三中的FOB價不包含海運運費是國際貨運常識,並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壹並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 增值稅 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對於以上政策,負責A企業的稅收管理人員缺少知識了解和監管力度,導致企業出口退(免)稅計稅依據錯誤,也給自身帶來了稅收執法風險。在工作中,由於稅收管理人員專業化知識與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風險不在少數,體現在業務人員操作不熟練,辦理程序不知曉,政策理解有偏差,非稅領域知識缺乏,造成稅收執法質量不高,容易引發風險。另外,還有責任心不強、素質不高、執法隨意性大、抵制不住誘惑等主觀原因,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對此,減少稅收管理人員執法風險系數,讓納稅人依法納稅,不僅僅要在稅收管理上建立壹套科學、合理、完善的有效機制,不斷加強稅收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還要幫助納稅人提高納稅遵從度,積極推廣陽光執法效能,優化服務質量,才能拒絕風險於千裏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