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不允許兼職領工資。不得在下屬事業單位或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確有必要的,公務人員需要在下屬事業單位或企業兼職的,必須按照程序經過有關部門嚴格審查,只能獲得壹份工作,享受壹次待遇,不能重復領取。如果妳違反了,妳將受到懲罰,直到妳被開除;
2.公職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開辦小作坊或商店,不得成為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私人小攤販。總之工商營業執照上絕對不能出現這個名字,肯定是不允許的。幫親戚朋友掛個虛名,得不到工作,不好;
3.公務人員不得合夥經營企業,不得以入股方式開辦公司。合夥人、股東名單中不得出現公務人員的名字,尤其是從事類似或相同工作行業的人員,這是大忌。同樣,不可能從事人員生產經營,也不可能承包或租賃。如果違反,將受到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公務員不允許兼職領工資。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指導意見》相關原文如下:
1.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自身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組織兼職,或者利用與其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崗位上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在職創業,應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的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的情況。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中的幹部職工。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在征得單位同意的基礎上,可以發揮個人特長,到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業務相近的企業兼職或自主創業。管理崗的話,做個房東,開個小超市,寫寫畫畫,賣作品都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 *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 *黨和國家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挑撥和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六)對批評、投訴、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或者網絡活動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