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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實質重於形式的例子?

例如:

(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視為自有固定資產。

(2)長期股權投資後續計量方法(成本法和權益法)的選擇。

(3)具有強制付息義務的優先股或永續債券確認為負債。

(4)出售有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確認為質押貸款。

(5)將企業不持有權益但能夠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納入合並範圍。

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應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

需要註意的事項

1.當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所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其他會計原則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應建立在客觀、公允、全面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基礎上,努力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更可靠的會計信息。

2.不要太註重實質,放棄形式。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可靠性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然而,在會計的壹般原則中,占主導地位的原則是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和壹致性。

及時性、明確性等十項原則,而實質重於形式、謹慎性和重要性是對其他十項原則的補充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