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資采購”→“材料采購”、“在途物資”
原企業會計制度設置“物資采購”會計科目核算企業購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購成本,無論企業采用實際成本還是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商品的日常核算,均可以使用本科目。對於工業企業可以將本科目改為“材料采購”科目來進行材料的日常核算,采用實際成本還是采用計劃成本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對於商品流通企業因采購商品而在期末發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實際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業,可以將本科目改為“在途物資”科目核算。
新準則取消了“物資采購”科目的使用,並明確區分了“材料采購”和“在途物資”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其中,“材料采購”科目核算企業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購入材料的采購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和物資品種進行明細核算:“在途物資”科目核算企業采用實際成本(或進價)進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貨款已付尚未驗收入庫的購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購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二、“包裝物”、“低值易耗品” →“周轉材料”
原企業會計制度設置“包裝物”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包裝物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設置“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企業庫存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低值易耗品的類別、品種、規格進行數量和金額的明細核算。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可以采用壹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分次攤銷法等。
新準則在“周轉材料”下核算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和腳手架等。企業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也可單獨設置“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該科目應當按照周轉材料的種類分別“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可以采用壹次轉銷法和五五攤銷法;周轉材料的價值攤銷可以采用壹次轉銷法、分次攤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
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發出商品”
原企業會計制度使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本科目應當按照銷售對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使用“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本科目應當按照受托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新準則將“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名稱改為“發出商品”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也可以將本科目改為“委托代銷商品”科目,並按照受托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四、“受托代銷商品”→“代理業務資產”
原企業會計制度設置“受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的商品(企業代銷國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應按照委托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新準則設置“代理業務資產”科目核算企業代理業務形成的除以企業自身名義存放的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企業受托代銷的商品,可將本科目改為“受托代銷商品”科目,並按照委托單位進行明細核算。可見在新準則下,企業接受委托代銷的商品既可以在“代理業務資產”科目核算,也可以在“受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
五、“存貨跌價準備”
原企業會計制度設置“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期末企業計算出存貨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差額。
新準則保留了該科目,用來核算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但是相關的賬務處理有所差別,計提及沖減的存貨跌價準備由原來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轉為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存貨準則確定存貨發生減值的,按存貨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