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維護財經紀律,努力鉆研業務,積極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第三條 確定或晉升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應以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資歷。第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財經專業畢業生,擔任財務會計工作,見習壹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會計員:
(壹)具有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知識,掌握壹般計算技術;
(二)熟悉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並能按照執行;
(三)能夠擔負壹般財務會計工作,完成本職工作。第五條 見習壹年期滿的高等院校財經專業本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 以及會計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助理會計師:
(壹)具有壹定的財務會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並能貫徹執行;
(三)熟悉本職業務和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能夠擔負某壹方面的主要財務會計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四)初步掌握壹門外語。第六條 助理會計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會計師:(壹)比較系統地掌握財務會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具有壹定的政策水平, 能夠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能夠獨立組織和指導壹般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或壹個部門的主要財務會計工作,能夠正確處理業務中較為復雜的問題,在工作上有壹定成績;
(四)掌握壹門外語。第七條 會計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高級會計師:(壹)系統地掌握經濟和財務會計的理論知識,對財務會計專業或某個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和造詣,並取得較大成果,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論著或工作報告;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能夠對本部門或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分析,提出有價值的政策性的改進意見;
(三)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夠組織和指導壹個部門或壹個大型經濟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能夠解決有關業務中的重大問題,在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果和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四)熟練掌握壹門外語。第八條 確定或晉升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壹至三年進行壹次考核。對於有突出成績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對其中具有同等學力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財務會計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第九條 會計幹部確定或晉升技術職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 由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準。第十條 確定或晉升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
高級會計師,由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會計師,由相當於行政公署壹級機關授予;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由相當於縣壹級機關授予。對取得會計師以上枝術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第十壹條 確定或晉升會計幹部枝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或打擊壓制會計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稱的,應當撤銷其騙取的技術職稱,並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第十二條 本規定發布以前,已授予會計幹部技術職稱的,應當按本規定進行復核。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現在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專職幹部。第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