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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轄內交易是同壹銀行的上下級之間,清算資金交易是同城交換號的不同銀行之間。轄內交易用於下級銀行向上級銀行支付、收款、轉賬,上級銀行向下級銀行轉賬。清算資金交易用於代他人提議付款、代他人提取付款和代他人提取付款。
2.清算資金是指用於不同銀行間清算的資金,如票據或同業資金劃轉準備金(在人民銀行開戶)、銀行間清算代理資金等。
3.清算資金是指用於不同銀行之間或同壹銀行不同機構之間清算的資金,如票據清算或同業資金劃轉的備付金、中央銀行清算賬戶、銀行間清算代理資金等。屬於同壹資產負債主體。
根據新會計準則,* * *類科目是指:兼有資產和負債性質的科目,為* * * *;* * *相似科目的特征需要從其期末余額的方向來定義其性質。
對於清算資金的交易,根據清算規則,收到的清算資金貸記本科目;轉移清算資金時,借記本科目。如果是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應收的清算資金,是銀行的資產;如果期末是貸方余額,反映銀行應付的清算資金是銀行的負債。
4.清算資金的會計處理方法。
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之間業務往來中的資金結算資金。
本科目按資金交換單位可分為“同城票據清算”和“信用卡清算”。
同城票據清算業務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借記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票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本科目。如已過退款時間,未發生退款,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科目。
提出貸方憑證,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退款發生,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借記憑證,憑證無誤後,借記“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提交其他銀行憑證錯誤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次提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貸方憑證無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誤提他行票據而不能入帳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款或重新提示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本科目。
(3)如出示的憑證與支取的憑證之間的差額計算為應收差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妳對應付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其他清算業務,收到清算資金時,借記“中央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轉移清算資金時做對方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