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說明。《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有關規定:
1、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2、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
3、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
(1)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計量。
(2)在現值計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3)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4、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負債進行計量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