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壹個組織的經濟業務活動可以分為授權、簽發、批準、執行和記錄五個步驟。如果上述每壹個步驟都由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來實施或執行,可以確保不相容職責的分離,從而有利於內部控制的發揮。綜上所述,在單位內部應該分開的主要不相容職務是:
(1)授權開展某項經濟業務和履行該項業務的職責應分開,如有權決定或批準物資采購的人員不能兼任采購員。
②執行某些經濟業務和審計這些經濟業務的職責應該分開。例如,填寫銷售發票的人不能兼任審計員。
(3)執行經濟業務和記錄業務的職責應分開,如銷售人員不能兼任會計。
(4)保管某些財產和材料以及記錄它們的職責應該分開。比如會計部門的出納要和記賬員分開,不能兼任。
⑤保管壹定的財物和核對實際存款與賬戶存款的職責要分開。
⑥記錄明細賬和記錄總賬的崗位要分開。
⑦登記日記賬和總賬的職責要分開。
根據會計崗位設置的要求,會計崗位可以由壹人、多人或者多人擔任,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