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執行建設單位的會計制度。
其他資產攤銷計算表中的數據,可以參考《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制定,65,438+0,998,65,438+0起執行)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第二種情況:執行行政事業、企業會計制度的人員。
建設單位的管理費用應計入在建工程/遞延投資。其他資產攤銷計算表中的數據,可以參考《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制定,1998 1起執行)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103號待攤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實際發生的基本建設支出,應按規定分攤計入資產交付使用成本的各項費用。
2、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建設單位管理費:核算經批準單獨設立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發生的管理費。壹般包括職工工資、工資附加費、勞保費用、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招聘生產工人、技術圖書資料、印花稅等管理費用。
(2)征地拆遷補償費:計算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無限期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征地管理費,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出讓金。非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在“其他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設計費: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設計所發生的壹切費用。
(4)研究試驗費:核算為該建設項目提供或驗證設計數據和資料,進行必要的研究和試驗所發生的費用,試驗必須在施工過程中按設計規定進行。不包括應由科技三項費用支付的費用,施工企業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物進行壹般鑒定和檢驗應支付的費用,技術革新的研究和試驗費用,以及應由勘察設計費、勘察設計單位業務費或基本建設投資支付的項目(費用)。
5]可行性研究費:計算建造前期按規定應計入交付資產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費。為可行性研究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在“其他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臨時設施費:計算按規定撥給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包幹費,以及施工單位自行發生的臨時設施實際支出。臨時設施費的內容包括:臨時設施的架設、維護、拆除或攤銷費,以及施工期間專用道路的維護費和保養費。
(7)設備檢驗費:檢查按規定支付給商檢部門的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費。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進口成套設備檢驗所發生的費用,應計入采購保管費,不列入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按規定計算進口成套設備分期支付的利息。
⑼負荷聯合調試費:計算交接驗收前單項工程(車間)負荷聯合調試損失(即調試費總額減去調試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差額)。單機試車或系統聯動空載試車的費用應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⑽包幹節余:核算實行基本建設投資責任制的建設單位實現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包幹節余。
⑾壞賬損失:核算建設單位報來的預付賬款和應收賬款,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無法收回。經批準後,按批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工程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⑿貸款利息:計算建設單位借入的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和周轉貸款的貸款利息,按規定應計入交付資產價值。使用部門統壹舉借和償還基建基金貸款所發生的資金占用費也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和資金占用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礎設施投資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設期貸款利息按規定全額分攤並計入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
建設單位建成投產後還款期間發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應直接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收到生產單位歸還貸款的通知時,借記“基建投資貸款”科目,貸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貸款”科目。
建設單位使用的貸款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挪用部分的罰息費用和未按時歸還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按規定由建設單位留成收入支付,不納入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實現的貸款轉讓利息收入,應沖減待攤投資,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13)合同公證費和工程質量監測費:核算施工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合同公證費和工程質量監測費。
14.企業債券利息:計算建設單位使用企業債券資金時,按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的債券利息。
按規定應計入工程成本的企業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企業債券資金”科目。建設單位將企業債券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從工程造價中扣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