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盤點應以突擊方式進行,事先不通知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避免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在知道審計人員要進行現金清查的情況下,早有防範,導致現金清查達不到預期效果。
2.開展清查的最佳時間應在營業前(上午上班)或營業結束後(下午下班),既可避免幹擾被審計單位的正常業務,又可避免被審計單位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解釋清查問題,影響現金清查的預期效果。
3.在組織清點庫存現金前,先要求出納從保險櫃中取出混有私人的錢,然後要求出納將保險櫃外所有單位的公款全部放入保險櫃,最後將保險櫃密封,避免單位錢與出納個人錢混淆,影響最終清點的確定。
4.當現金存放在本單位不同地點的保險櫃中時,應安排幾個清點小組同時對本單位每個保險櫃中的現金進行清點,或先將每個保險櫃加封,再逐壹清點。避免被審計單位在實際現金清查過程中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應對存貨,導致存貨失去原有功能,達不到預期審計目標。
5.審計人員應邀請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主管、會計和出納參加盤點,並在盤點現場進行監督。壹般情況下,被審計單位的出納在現場清點現金並做好記錄。審計人員不直接參與盤點,只是現場監督盤點。必要時,審核員可以對盤點結果進行復核,避免審核員單獨或親自盤點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6.現金盤點工作結束後,被審計單位出納應填寫現金盤點單,並由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簽字確認,以增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避免因“現金盤點表”未經被審計單位會計主管和出納簽字認證而影響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