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角度來看,試圖找到壹條符合會計處理和稅收法規的捷徑是不現實的。我們認為,在協調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的關系時,沒有必要考慮也不可能消除或減少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永久性差異。只有盡可能地減少(但不是消除)時差,簡化時差的核算程序,才是明智的選擇。
所謂盡可能減少計時差異,是指在不違反會計壹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小企業會計制度盡可能與稅收法規保持壹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壹致的替代方法。比如(1)取消八項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經稅務機關批準後采用資產報損和預計負債據實入賬的方法,那麽時間性差異就消除了。(2)開辦費攤銷期限,除壹次性攤銷法外,可增加壹種符合稅法規定的替代方法,即分五年攤銷,小企業可酌情自行選擇。(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原行業會計制度等相關制度中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小企業傾向於采用稅法允許的標準來逃避納稅調整;《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相關因素自主決策。小企業會計制度可以與商業企業會計制度保持壹致,即只作原則規定,以便小企業根據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進行替代選擇。當然,為了防止小企業利用折舊政策調整賬面利潤,也可以對折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但應盡可能與稅制保持壹致。(4)在收入確認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與現行稅收法規不壹致。如果可以考慮小企業的會計制度,可以減少收入確認時間不壹致造成的時間性差異。
關於簡化會計程序的時間差異,小企業會計制度不能采用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即應納稅額法和稅務影響法。如果取消稅收影響法,將只采用應納稅額法。
3.會計科目的簡化和壹致性
會計科目的設置應滿足企業確認、計量和記錄各種交易或事項的要求。按照小企業的定義標準,與大中型企業相比,它們只是員工人數較少、年銷售額較小或總資產較小,並不意味著小企業的經濟活動與大中型企業有本質區別。比如壹個小企業,可能有投資關系,甚至有子公司,所以需要長期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來核算投資。另壹方面,如上所述,由於中小企業標準的人為劃分,再加上企業的發展和中小企業管理的靈活性,很多中小企業在規模上會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認為,小企業會計科目設置的總原則應該是:在企業會計制度框架內,盡可能保持壹致,確需簡化或取消的,也應盡量避免或減少企業因規模變化需要變更會計制度時調整會計科目的難度,便於合並會計報表時統壹調整不同的會計政策。
因此,建議:(1)取消小企業壹般不可能、很少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對應的會計科目,如待轉讓資產價值、歸還投資、應付債券、委托貸款、未確認融資費用等;(2)取消小企業會計程序簡化或變更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如八項資產減值準備涉及的八個科目,以及“預計負債”、“遞延稅款”等科目;(3)合並部分小企業時無需劃分過於明細的交易或事項對應的會計科目。比如將營業費用和管理費用合並設置“營業費用”科目,而不僅僅是“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科目;(4)保留小企業和大中型企業可能發生的相同性質的交易或事項所對應的會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