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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和收款的內部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標準-銷售和收款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單位銷售收款的內部控制,規範銷售收款行為,防止銷售收款過程中的差錯和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公司、企業和其他有銷售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制定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基金銷售和募集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銷售與支付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銷售和付款內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實施以及銷售和付款業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崗位劃分和授權審批

第五條單位應當建立銷售和收款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銷售和收款業務不相容崗位得到分離、制約和監督。

第六條單位應當分別設立銷售、發貨和收款部門(或崗位)。

(壹)銷售部(或崗位)主要負責處理訂單、簽訂合同、執行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付款。

(2)發貨部門(或崗位)主要負責檢查銷售發貨單據是否齊全,處理發貨的具體事宜。

(三)會計部門(或崗位)主要負責銷售資金的結算和入賬,監督管理貨款回收。

單位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銷售和收款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具備條件的單位應設立專門的信貸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的信貸政策,並監督各部門信貸政策的實施。信貸管理崗位和銷售崗位應分開設置。

第八條各單位應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銷售和收款業務。辦理銷售和收款業務的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銷售和收款業務的人員進行崗位輪換。

第九條單位應建立嚴格的銷售收款業務授權審批制度,明確銷售收款業務審批人員的授權審批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及相關控制措施,明確經辦人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第十條審批人應當按照銷售和收款授權審批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代理人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審批意見辦理銷售和收款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批準的銷售和收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壹條對於超出本單位既定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範圍的特殊銷售業務,本單位應集體決策,防止因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損失。

第十二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和人員辦理銷售和收款業務。

第三章銷售和交付控制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銷售業務預算管理制度,制定銷售目標,建立銷售管理責任制。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銷售定價控制制度,制定價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並加以實施。

第十五條單位在選擇客戶時,應當充分了解和考慮客戶的信譽、財務狀況等相關信息,降低賬款回收風險。

第十六條單位應加強對賒銷業務的管理。賒銷業務應遵循規定的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對於符合賒銷條件的客戶,經審批人審批後才能辦理賒銷;超出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規定的信用銷售,須經集體決策和批準。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銷售和配送業務。

銷售談判。在銷售合同訂立前,本單位應指定專人與客戶就銷售價格、信用政策、交貨及付款方式等具體事宜進行協商。談判人員至少要有兩個,而且要和訂立合同的人分開。銷售談判的整個過程應該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訂立合同。各單位應授權相關人員與顧客簽訂銷售合同。簽訂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金額較大的買賣合同的訂立,應當征求法律顧問或者專家的意見。

合同批準。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銷售合同審批制度。審批人員應嚴格控制銷售價格、信貸政策、交貨和付款方式。

組織銷售。單位銷售部門根據批準的銷售合同編制銷售計劃,向發貨部門發出銷售通知單,同時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審核通過後,發給會計部,會計部根據銷售發票通知單向客戶開具銷售發票。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的人和開具銷售發票的人要分開。

組織送貨。發貨部門應審核銷售發貨單據,嚴格按照銷售通知單所列的發貨品種規格、發貨數量、發貨時間、發貨方式組織發貨,並建立發貨發貨崗位責任制,確保貨物安全發貨。

(6)銷售回款。單位應當建立銷售退貨管理制度。公司的銷售退貨必須經過銷售主管的批準才能實施。

銷售退回的貨物在入庫前,由質檢部檢驗,倉儲部清點。質檢部對顧客退貨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倉儲部清點貨物並註明退回貨物的品種和數量後,填寫退貨接收報告。

會計部門對退貨方出具的檢驗證明、退貨接收報告和退貨憑證進行審核,然後辦理相應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在銷售和發貨的各個環節建立相關記錄並填寫相應憑證,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加強銷售合同、銷售計劃、銷售通知、發貨憑證、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單據憑證的相互核對。

銷售部門應建立銷售明細賬,及時反映各種商品和服務的開票、發貨和收款情況。銷售分類賬應附有客戶訂單、銷售合同、客戶收據和其他相關采購文件。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等規定,及時辦理銷售和收款業務。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及時記錄銷售收入,不得對外做賬,不得擅自套取現金。

銷售人員應避免接觸銷售現金。

第二十壹條單位應當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銷售部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會計部督促銷售部加緊催收。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賬戶,及時登記每個客戶的應收賬款余額變動和信用額度使用情況。

單位應當為長期客戶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並對客戶資料實行動態管理和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將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向相關決策機構報告,由相關決策機構進行復核,以確定是否確認為壞賬。單位發生的各類壞賬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單位核銷的壞賬應登記備查,做到賬實相符,存檔備查。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及時入賬,防止形成表外資金。

第二十五條公司取得應收票據並辦理貼現,必須經保管票據的負責人以外的負責人書面同意。

單位應當有專人保管應收票據,對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及時提示付款人付款;貼現票據應登記在備查簿中,以便日後跟蹤管理。

單位應制定核銷管理流程和逾期票據跟蹤監控制度。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定期通過信函、憑證等方式與往來客戶核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銷售收款內部控制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者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檢查。

本單位的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應當通過合規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檢查銷售和收款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項規定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八條銷售與收款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與銷售和收款業務相關的崗位和人員的設置。重點檢查銷售和催收業務是否存在崗位不兼容現象。

(二)銷售和收款業務實行授權審批制度。重點檢查授權審批程序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銷售管理。重點檢查信貸政策和銷售政策的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4)藏品管理。重點檢查單位銷售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應收賬款催收是否有效,壞賬核銷和應收票據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5)銷售退貨管理。重點檢查銷售歸還手續是否完備,歸還的貸款是否及時入庫。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糾正和完善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銷售和收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