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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五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該準則第十九條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雖然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但因此而導致的存貨賬面價值下降,當期利潤減少,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法並不認可。《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即以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也就是說,按照稅法的規定,資產的減值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即其計稅基礎不會因減值準備的提取而發生變化,從而造成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會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甲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該公司采用成本與變現凈值孰低法對存貨進行期末計價。2007年生產的壹批A產品的賬面成本為4000萬元,市價持續下跌,並在可預見的將來無回升的希望。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狀況確定的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分別為:2007年末3200萬元,2008年末3800萬元。2009年1月25日全部對外銷售,不含稅售價4100萬元,全部款項收存銀行。假設甲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2007年~2009年實現的利潤總額均為10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007年33%,2008年開始改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金額單位:萬元):

1.2007年末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4000-3200=80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800

貸:存貨跌價準備800。

納稅調整:2007年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

2.2007年度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1000+800)×33%=594(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4000-3200)×33%=264(萬元);

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594-264=33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330

遞延所得稅資產26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