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年限
《認定辦法》第十壹條“須註冊成立壹年以上”是指企業須註冊成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當年”、“最近壹年”和“近壹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二)知識產權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2.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4.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壹次。
5.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壹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6.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並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7.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國防專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國防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查詢;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是指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新藥證書;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件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查詢軟件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產品(服務)。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法律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