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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產對外出資,評估增值部分是否要繳納所得稅?

參考59號文,土地評估增值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所有權屬變更,參考企業所得稅法和國稅函[2008]828號

走分立的路子,按照59號文特殊性稅務處理來操作,就可以規避掉幾乎所有的稅收

內資企業的設備、房產、土地評估增值後對外投資,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等?

答: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壹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視情況而定,壹般情況下不需要交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之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壹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投資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則需要交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受資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也要交納。《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之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壹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納稅服務網註冊會計師: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