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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決定(2014)

壹、將第二條中的“事業登記企業化運作的單位(含屬下獨立核算企業,以下統稱市屬國有企業)”修改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市屬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統稱市屬國有企業)”。二、第四條修改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對市屬國有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三、第四章的標題修改為“資本收益”。四、第十三條修改為:“利潤收入、股利和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等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市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五、第十四條修改為:“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的範圍和比例:

“(壹)利潤收入,市屬國有獨資企業以年度合並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按有關規定抵扣或調整後,按照25%的比例上繳。

“(二)股利、股息收入,市屬國有控股、市屬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市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照100%的比例上繳。

“(三)產權轉讓收入,轉讓市屬國有獨資企業產權凈收入和轉讓市屬國有控股、市屬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凈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繳。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市屬國有控股、市屬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繳。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有關規定上繳。”六、第十五條修改為:“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下列程序收繳,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壹)利潤收入,在次年6月底前,由市屬國有企業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的年度報告,按規定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開設的市級國有資本收益專戶;

“(二)股利、股息收入,由市屬國有企業在取得股利、股息收入後1個月內,按規定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開設的市級國有資本收益專戶;

“(三)產權轉讓收入,由受讓方按轉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按規定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開設的市級國有資本收益專戶;

“(四)清算收入,由清算組在取得清算收入後1個月內,按規定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開設的市級國有資本收益專戶;

“(五)市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七、第十六條修改為:“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用於資本性支出、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屬國有企業在經批準的預算範圍提出申請,經上級監管部門初審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資金撥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