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葉的意大利,因為當時意大利的稅務咨詢業務中就有稅務籌劃,意大利稅務專家的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可以算是稅務籌劃最早的萌芽。稅收籌劃的正式提出始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在SFAS109——《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中首次提出了“稅收籌劃策略”的概念,並表述為:“壹個項目滿足壹定的標準,其實施將使壹項稅收利益或經營虧損或稅收扣除在到期前得以實現。在評估是否需要準備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估值和需要的金額時,要考慮稅收籌劃策略。”上述陳述準確地解釋了稅收籌劃和稅務會計之間的關系。雖然現代稅收籌劃的邊界遠遠超出了SFAS109定義的範圍,但稅收籌劃始終是稅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有三個標誌性事件可以認為與稅收籌劃的起源有關:(1)1935英國上議院議員林書宇爵士在“稅務局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中對稅收籌劃作出了重要的表述:“每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根據法律做出的壹些安排可以讓他少繳稅,那麽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壹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認同,稅收籌劃第壹次得到了法律的認可,成為稅收籌劃史上的基本先例;②1947年,美國聯邦法官韓德在法庭判決書中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