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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分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和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產所有權;後者侵權的客體是被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侵犯的客體範圍比後者更廣。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的公款。它不僅包括資金、證券,還包括具體的資金和物資。後者既包括自然公共財產,也包括擬用公共財產,還包括被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後者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