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各類會計帳簿類檔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總帳(含日記總帳):15年
2.明細帳:15年
3.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25年
4.其他日記帳:15年
5.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5年
6.輔助帳簿:15年
日記賬的註意事項企業必須設置“現金日記賬”,按照現金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逐筆序時登記。每日終了,應根據登記的“現金日記賬”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實相符。月份終了,“現金日記賬”的余額必須與“庫存現金”總賬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有外幣現金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現金、外幣現金的幣種設置現金賬戶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