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法醫學學會(CFMA)。
第二條中國法醫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法醫工作者和有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倡導敬業、實事求是、創新、合作的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討論,以提高我國法醫學的學術水平,促進法醫學的發展,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穩定,保衛經濟建設。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以下簡稱“公安部”)為掛靠單位,負責管理中國法醫學會。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同時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衛生部、教育部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位於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李楠17號樓,郵政編碼100038。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我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法醫學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壹)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舉辦學術會議和組織學術討論,開展與國外科技團體的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法醫學的繁榮和發展;
(二)利用多種方式向廣大政法和保衛幹部普及法醫學知識,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法醫學在法制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法律法規決策中,為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提供法醫學科學論證、決策咨詢和政策建議;
(四)接受政法部門的委托,組織會員查閱、鑒定重大案件和疑難案件;
(五)積極開展科技咨詢、成果轉化、技術服務,設立損傷和案件鑒定咨詢的法醫門診,興辦科技實體,促進“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落實;
(六)接受委托進行評估師資格認證;
(七)接受委托開展科技項目論證和科技成果鑒定;
(八)受委托制定相關標準和評定技術職稱;
(九)對會員和科技人員進行繼續教育,發現和推薦人才;
(十)編輯、出版、發行學術和科普圖書、報刊和科技資料;評選表彰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及其作者;
(十壹)表彰和鼓勵在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和非會員法醫工作者,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經壹定程序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壹)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法醫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同等學歷和學術水平的相關科學技術工作者;
(二)從事法醫學或相關專業工作多年,並在法醫學或相關專業領域取得壹定成績的人員;
(三)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在司法鑒定、科研、教學等部門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在高等院校學習法醫學壹年以上的學生。
第九條與本協會有關的鑒定、科研、教學及其他相關科技組織,擁有壹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可以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港澳臺相關人員申請入會,參照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是:
(a)申請成為會員;
(二)經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批準;
(三)會員卡由全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放。
第12條成員權利:
(壹)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3)會員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遇收費項目可享受不低於收費標準15%的優惠;
(四)有權優先在本協會刊物上發表作品、評論和學術論文;
(五)有優先獲得與自己業務相關的出版物和學術資料的權利;
(六)會員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均有機會獲得獎勵;
(七)具備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有機會被本協會推薦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我國法醫學領域專業學術帶頭人和技術專家;
(八)對學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九)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五)遵守我國科技人員的職業道德,保守國家秘密;
(6)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向俱樂部提交書面通知,並交回會員卡。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成員其成員資格自動取消。
會員未按時繳納會費,停止享受權利;超過壹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全體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任期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體委員會成員;
(三)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必須提前或延期舉行的,由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公安部、中國科協審查,民政部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國會閉會期間,領導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議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的吸收和罷免,委員和領導人的增加和調整;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21條全委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全委會”出席方得召開,其決議須經全委會三分之二以上之會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全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壹、二、三、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對全委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舉行。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是全職的。如果秘書長不能全職,必須有壹名全職的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擬聘任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的最高工作年齡的,由全委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聘任現任主管院、系領導為名譽院長,須經職代會批準。
第三十條不再擔任現任秘書長以上職務的上屆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顧問,均為本屆委員會顧問。由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三十壹條不再擔任本屆全國委員會以上職務的原副秘書長、執行主任、理事,受聘為名譽常務委員。由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和主席擴大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所有部門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分支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全委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個人或團體的捐贈;
(3)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七條協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八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壹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經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協會因特殊原因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47條終止本會之議案,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於2004年2月27日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全委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