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中央私有制銀行
是私有中央銀行嗎?希望有所幫助。 如果國家在中央銀行中占有部分或全部股份,通常是國家的財政部門代表國家擁有股份,因此中央銀行的所有權問題,還可以歸結到中央銀行與財政的關系上。 中央銀行的四類歸屬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財務司在2005年完成的壹份課題報告,當前全球主要國家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和來源分為四類。 第壹類是全部資本歸國家所有。這既包括中央銀行直接由國家撥款設立,也包括國家收買了私人持有的中央銀行股份,將原來私有的中央銀行改組形成國有的中央銀行。 央行報告稱,這類中央銀行包括英國、法國(英法兩國是 二戰後將私有的中央銀行收歸國有)、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挪威、印度等50多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目前在世界上占絕大多數,其他中央銀行也有國有化發展的趨勢。 第二類是公私股份混合所有。但資本金多半由國家持股,少半由民間持股。 屬於這類的有日本、比利時、奧地利、墨西哥、土耳其等國的中央銀行。以日本銀行為例,日本銀行成立於1882年10月,資本金為1億日元,其中政府出資55%,民間出資45%,這壹比率至今沒有改變。 第三類是全部股份由私人持有的中央銀行。其資本全部由私人股東投入,經政府授權,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這類中央銀行的突出代表是意大利中央銀行和美聯儲。 第四類中央銀行根本沒有資本金,中央銀行運作的資金,主要是各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流通中貨幣。持有這類中央銀行的國家堅信,中央銀行有無資本實際上並不重要,韓國就是這樣的國家。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英法等中央銀行收歸國有 從以上四個分類可以看出,中央銀行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為私人所有並不是個案。另外也有必要重視從17世紀中央銀行在歐洲產生至今的歷史,來觀察中央銀行的私有或是國有問題。 其中最清晰的莫過於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 英格蘭銀行成立於1694年,雖然不是最早的中央銀行(1656年成立的瑞典國家銀行是歐洲第壹家發行銀行券的銀行,被認為是中央銀行的鼻祖,該銀行由私人創辦),但卻被公認為中央銀行成功的典範。 在成立之始,英格蘭銀行是壹家不折不扣的私有銀行。1694年英國國王特許,在私人中募集120萬英鎊,以此發行可以作為貨幣的銀行券,這120萬英鎊則支付給英國威廉國王與瑪麗皇後,以支撐英國政府能夠與法國作戰,這筆錢占英國當時國內生產總值的4%左右。 1844年英國國會立法,將英格蘭銀行的功能壹分為二:“銀行部門”和“發行部門”。“發行部門”使英格蘭銀行成為政府的財政代理人,管理全國的債務,而且獲得在英國發行紙幣的獨占權,有明確的公***責任;“銀行部門”則只對股東負責。法律維持了英格蘭銀行民間、私有機構的地位。 這種私有身份壹直保持了252年,壹直到1946年被收歸國有。在這252年期間,英格蘭銀行的董事是由股東選舉而不是由政府任命。 1946年2月,英國工黨政府頒布《英格蘭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的全部120萬英鎊股本收歸國有,英格蘭銀行也從此成為國有的中央銀行。 從歷史上來看,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存在著從私有為主向以國有為主的轉化趨勢。從私有到國有的轉化,也是中央銀行法律地位轉化的過程,也就是從最初的特權商業銀行,發展到準國家機關,最終成為國家機關。英格蘭銀行的1694年成立特許,到1844年《英格蘭銀行特許條例》,再到1946年《英格蘭銀行法》,就是壹個突出代表。 私有股權的資格和權利 無論是私有還是國有的中央銀行,都具有職能上的公***屬性。因此,能成為私有中央銀行的股東將是壹件幸事。 正因如此,允許私人持有中央銀行股份的國家壹般都對私有股份作出壹些規定和限制,不能允許私人利益在中央銀行中占有任何特殊的地位。比如,意大利中央銀行,其股份只能由該國儲蓄銀行、全國性銀行、公營信貸機構等認購;美聯儲的 股票則屬於參加聯邦儲備銀行的各會員銀行,會員銀行認購所參加的聯邦儲備銀行的股票,數額相當於本身實收資本和 公積金的6%。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擁有中央銀行股份的股東所能得到的收益,也就是中央銀行的利潤分配問題。 中央銀行的利潤分配問題非常特殊,中央銀行不是企業,但是有盈利,很多央行不但能夠維持自己的營業支出和股票分紅,還會有很大壹部分凈利潤剩余,由於中央銀行不以盈利為目標,在扣除必要的分配和支出外,剩余部分都全部上繳財政。當然歷史上也曾有壹些央行出現虧損,比如上世紀90年代的韓國、泰國、巴西、智利、捷克等國央行都出現過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