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是要負擔責任的,平臺雇傭了騎手,那麽騎手也算是平臺的員工。那麽就應該承擔連帶的責任
因為我們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中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之前是在發生在浙江的壹起事故,外賣騎手在行駛的路上不小心撞倒了壹個人,這人受傷住院後,被認定是八級傷殘,而事故發生之後,外賣員,平臺和受傷者三人之間壹直就賠償的問題無法達成壹致。
其中外賣員認為自己撞倒人,也是因為平臺的配送時間有要求,自己為了趕時間才發生了這個事故;而平臺則認為雖然是配送過程發生的,但是主要原因是外賣員存在違反交通規定而導致的,跟公司關系不大;而受傷者認為,平臺和外賣員都有責任。
最後受傷者也是把他們雙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16萬元。
法院審理的結果也是判定了事故的責任方,其中配送平臺給外賣員購買了個人責任保險,保險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付比例為80%。平臺和外賣員之間是屬於雇傭的關系,外賣員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所以應該和平臺壹起承擔責任,最後判決的結果是保險公司賠付受傷者7萬余元,平臺公司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連帶賠償老王2萬余元。
所以即使平臺外賣員沒有和平臺簽訂什麽紙質的合同,但是其實質都是和平臺有雇傭的關系,所以發生事故後都是要承擔責任的。也溫馨提示騎手,不要因為時間緊急就違反交通道路安全,這樣給自己帶來的損失會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