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壹、對學生作出的處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隱私權的前提下,應在適合的範圍內予以通報,以示警戒;
二、以“誰決定、誰存檔”為原則,處分決定單位應保留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的調查筆錄、本人陳述、論證會記錄、處分建議書、處分決定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在內的全部原始材料,歸入文書檔案;
三、記過以上處分的材料,應歸入受處分學生檔案,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
《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 壹、對學生作出的處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隱私權的前提下,應在適合的範圍內予以通報,以示警戒;
二、以“誰決定、誰存檔”為原則,處分決定單位應保留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的調查筆錄、本人陳述、論證會記錄、處分建議書、處分決定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在內的全部原始材料,歸入文書檔案;
三、記過以上處分的材料,應歸入受處分學生檔案,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