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客車超員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月6日8時20分許,王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新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承德道交口時,遇張某騎自行車沿承德道由西向東行駛,王某因車上載人過多,造成制動失效,所駕駛大客汽車前部與張某騎的自行車左側接觸,造成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時55分許,薊縣駕駛人林某超員駕駛大客車,沿薊縣北外環由西向東行駛至營坊橋處發生側翻,造成乘車人張某、王某、李某受傷,朱某、鄭某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大客車超員行駛多是出於經濟利益的驅使,載客超員會造成車輛過重,制動性能降低,制動距離延長。同時超過車輛限定的載客人數後,乘車人員不能在車輛設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險系數增高,且此部分增設的座位不能納入到乘客保險中,出事故後,乘客傷亡極易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乘車空間狹小使車廂內人員擁擠,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的損害也將加大。
2、客車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31日7時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機關)駕駛“柯斯達”牌大客車行駛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裏時,因超速行駛,遇緊急情況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用車輛的右前部撞到停駛在硬路肩的由張某(男,河南省村民)駕駛的河南牌照大型貨車後尾部,造成李某乘車人王某、曹某當場死亡,楊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趙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傷,後果十分嚴重。
2009年3月2日21時30分許,範某(男,天津市東麗區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橫過津塘公路,遇張某(男,山東省昌樂縣村民)駕駛遼寧牌照大客車,沿津塘公路由西向東在第壹條機動車道內駛來,張某因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範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時00分,石某駕駛遼寧省牌照客車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撞到尚某駕駛的北京牌照小型貨車後尾部,後尚車先後撞到中心護欄、右側護欄,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駕駛人石某、乘車人周某死亡,乘車人張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時05分,本市駕駛員賈某駕駛天津號牌的東風牌大客車沿西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超過規定時速,行至西關大街交口時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側由東向西行走,賈某發現時因速度過快躲閃不及,車前部右側撞上汪利民身體右側,造成汪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駕駛員李某駕駛天津號牌小客車,沿津晉高速公路延長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塘沽鹽場道口時,因速度過快未及時采取措施,車前部撞在壹部沿塘沽鹽場道口由南向北行駛的二輪摩托車右側,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和乘車人盧某、田某當場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時許,山東省駕駛員王某駕駛山東號牌的小客車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津王路15公裏100米處,因超速行駛,打方向時,發生側滑,致車翻入左側溝內,駕駛人王某及3名乘車人當場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機動車超速行駛,已成為眾多交通事故的壹大誘因。車輛速度越快,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越高。“俗話說”,“十次事故九次快”,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據專家研究發現,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從發現情況踩剎車踏板到汽車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壹是駕駛人的反應距離。二是實際剎車距離。在幹柏油路面上,當機動車以60公裏/時的車速行駛時,駕駛人從發現情況到制動停車,剎車距離為29.7米,當以90公裏/時的車速行車時,這個距離將延長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車輛超速行駛,不僅使制動距離進壹步延長,還會對車廂內的乘車人員造成安全威脅。《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大型貨車超載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3月2日20時26分左右,王某駕駛河北省牌照大型貨車沿真理道由東向西直行至壹號路交口向北右轉時,由於車輛超載導致失控,與沿真理道由東向西直行的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發生事故,致使李某受傷後,於2009年3月2日20時45分左右在中醫第二附屬醫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時05分許,本市駕駛員孔某駕駛裝載貨物超出限寬規定的天津號牌半掛車,沿楊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0公裏處時,與對向駛來的壹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車駕駛人張某受傷、乘車人竇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該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裝載貨物超出限寬規定,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近年來,車輛違法超載的情況比較普遍,隨之而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壹個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車輛運輸單位,特別是部分駕駛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未能充分認識到違法超載危害之多,其中最明顯的是超載對汽車使用壽命危害極大,它可以導致車輛油耗增加,氣缸磨損加大,離合器片燒毀,車架和鋼板彈簧片斷裂等情況。違法超載還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嚴重超載會造成爆胎,引起車輛突然偏駛。超載還嚴重影響汽車轉向性能,造成轉向沈重,容易造成翻車事故。同時,據有關部門實驗證明,每超載壹噸,機動車制動距離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貨車停車修理,站在車行道發生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駕駛山東牌照解放牌大貨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王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停在應急車道內更換輪胎,蘇某駕駛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將車停在王某車前,並下車幫助王車更換輪胎,周車將在第四車道內更換輪胎的王某,蘇某,趙某撞到後,又與王車左側前部相撞,之後周車又與蘇車左後尾部及左後側相撞,造成王某、蘇某當場死亡,趙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壹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本案例中,事故車3名車上人員,均站在車行道修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車輛行駛均較快,當發現前方車行道上有人時,駕駛人很難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壹旦發生交通事故便極有可能發展成為連環事故,且後果均較為嚴重。
5、危險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5月2日5:10分,張某霧天在疲勞狀態下駕駛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廂式貨車,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上行147。7公裏處時,該車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霧天堵車停在第二車道內由劉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陜汽牌重型罐式半掛車左後尾部。造成張某車內乘車人胡某死亡、兩車及車內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機疲勞駕車時壹種較為普遍的違法現象,因疲勞駕車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較常見。從生理學角度講,司機在行車中由於駕駛作業使生理上、心裏上發生某種變化,而在客觀上出現駕駛機能低落的現象稱為駕駛疲勞。駕駛人連續開車2小時後,由於連續不斷地處理交通信息的結果,腦氧氣減少,中樞神經疲勞,感覺遲鈍,註意力變得散漫,不願再做麻煩的動作,省略正規的駕駛操作。在這種情況下,觀察、判斷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錯,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視線較差的霧天,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案件經過
2009年9月22日17時10分許,本市駕駛員陳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宇通”牌大客車,沿塘沽區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駛左轉上海道時,與在人行橫道線上通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時05分,內蒙古駕駛員楊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客車,行經塘沽區雲山道職專北門時,將正在橫過道路的學生趙某撞倒,造成趙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駕駛員劉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大客車沿遵玉公路行駛中,未能及時避讓正在橫過公路的行人張某,將張某撞倒,造成張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有利於讓機動車駕駛人對行人保持高度的註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也是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壹致。以上幾起事故案例,當事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中均未做到對通過道路的行人進行避讓,更沒有停車讓行,造成采取措施不當發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車交通違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車駛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23日00時20分,封某駕駛山東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風大橋路段時,駛入逆道與對行姚某駕駛的運載危化品的遼寧省牌照“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後, “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橋墩及路燈桿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封某及乘車人史某當場死亡,封車乘車人張某及姚車乘車人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時30分,張某駕駛天津牌照明銳小客車,沿津圍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崔黃口超限站南口處駛入逆行,與對行王某駕駛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貨車發生事故,造成二車不同程度受損,張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09年1月11日16時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時55分,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龍鳳酒店對面時駛入對行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車人趙某、回某、尹某撞倒後,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宮圍墻後停住。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尹某受傷。
2009年11月23日16時00分許,江蘇省駕駛員齊某飲酒後駕駛北京號牌長城吉普車沿蘆漢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超車駛入公路西側對行車道,車前部右側與對向行駛的壹部天津號牌夏利轎車右側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轎車側滑進入公路東側車道時與壹輛河北省號牌的北鬥星牌小客車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車上乘車人王某及其2歲女兒當成死亡,乘車人馮某、王某某因傷搶救無效死亡,夏利車駕駛員李某、乘車人付某及齊某車上乘車人石某受傷。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這是《安全法》對車輛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條釣規定,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我國任何地方(這裏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我國臺灣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須右側通行,不得違反,否則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的行為。
2、小客車不按車道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5月15日,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某酒店對面時駛入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車人趙某、回某、尹某撞倒後,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圍墻後停住。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尹某受傷。
2009年2月21日15時25分左右,梅某駕駛無牌照燃油三輪車沿金鐘河大街由東向西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接近民權門橋口時,遇李某騎自行車在其左前方騎行,雙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傷,李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駕駛人湯某違規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由於非機動車駕駛人相對自身防護能力較低,且非機動車車道通行情況較為復雜,壹旦機動車失控,容易給非機動車駕駛人造成較大傷害。
3、機動車闖停止信號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7月22日05時20分許,河北省駕駛員曹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客車,沿外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大明道交口時遇紅燈未停,因躲閃不及將正在由東向西正常通行的騎自行車人鄭某撞倒,造成鄭某當場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曹某駕駛重型貨車通過路口時,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號是紅燈本應停止等候,但曹某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定通過路口,造成發現騎車人時無法及時采取避讓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4、酒後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2月1日17時許,本市駕駛員劉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東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興立交橋上時車輛失控撞到與前方行駛的壹輛豐田轎車右後部,劉某車輛沖過東興立交橋中心隔離帶撞到橋西側防護墻上,劉某當場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時30分許,本市駕駛員張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灰色夏利轎車載著3名乘車人沿津濱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4.6公裏處,因酒後操作失誤,車輛前部撞在前方同車道內正常行駛的壹部河南省號牌重型半掛車後部,造成張某及2名乘車人當場死亡,1名乘車人朱某受傷。
2009年9月5日14時30分,本市駕駛員陳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比亞迪轎車沿津蘆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元利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門前時,因酒後處理情況不當,將公路南側站立的行人李某、趙某撞倒,造成陳某、李某、趙某三人受傷,李某、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飲酒後,人的視覺和觸覺機能下降,表現為觸覺遲鈍,視力下降,視野變小;酒後駕車還會出現遠視,視物的立體感發生誤差,反應時間增多2至3倍,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就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駕駛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因視覺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狀況不能及時作出反應或操作失誤,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5、無牌無證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1月2日17時50分許,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機動車沿寶白公路行駛,超速通過東劉各莊路口時,將前方推自行車在公路上等候的學生馮某、沈某撞倒,造成馮某、沈某受傷,馮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壹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資格和機動車號牌是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又駕駛未經登記、檢驗的機動車,缺乏安全駕駛技能、安全意識及車輛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沒有上路行駛的權利,又超速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三、自行車、行人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車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25日10時15分,馬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東興橋東側輔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中山門勝利巷附近時,遇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由西向東駛來,大客車撞擊寧某身體及電動自行車,造成寧某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時25分許,張某駕駛河北省牌照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林大路自東向西行駛至21公裏處,路口超速行駛,遇孫某駕駛自行車沿孫臺村內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至此,小客車前側撞至自行車左前側,造成兩車損壞,孫某受傷後經寶坻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自行車闖紅燈會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來不及做出正確的反應,機動車在緊急制動過程中,易造成失控、側滑、側翻等,不僅對自行車駕駛人安全造成威脅,對周圍的交通參與者也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2、騎車帶人橫過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高某駕駛天津牌照“躍進”牌小貨車,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津岐公路棉紡三廠門前,遇張某駕駛自行車馱帶李某從東北向西南騎行,高某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後部相撞後,適遇呂某駕駛天津牌照“長安”小客車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呂某車前部與張某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及馱帶的李某受傷,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與當日死亡及三車車損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成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附載壹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本案例中駕駛自行車的張某斜穿公路,且車後附載1名年逾50歲的人員,遇雙向同時來車時,根本來不及做出反應,以致釀成慘劇。自行車後附載的人員由於自行車的不穩定性和乘坐自行車的姿態限制,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無法像正常人壹樣做出應急動作,危險性遠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違法橫穿道路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月15日14時30分許,本市河東區衛國道華潤萬家超市前天橋附近發生壹起交通事故,市民張某在推自行車橫穿快速路衛國道時,被沿衛國道行駛的壹部天津號牌的桑塔納轎車撞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本市快速路明確規定行人不得橫穿,但張某在設有過街天橋的路段上,仍然冒險推自行車橫穿快速路,造成過往機動車在快速行駛中反應不及,導致事故發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8年12月27日17時30分左右,壹名行人違法橫穿京沈高速公路時,被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壹部北京號牌的捷達牌轎車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駛車輛大多車速較快,面對突發情況時往往不能夠及時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規定,橫穿高速公路時,高速行駛車輛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