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壽蘭女士在某公交車站等車,據其稱被正在下車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則稱下車時候見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邊,並且在其親屬到來以後壹起送該老人到醫院,其中還墊付了200元的醫藥費。當好心的彭宇離開以後,卻被告知要賠償醫藥費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將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決的結果是彭宇應該賠償40%的損失費計45876.36元。判決結果引起極大爭議。
判決結果出來以後,引發了網友的激烈爭論,而其中諸多有關判決中貓膩的傳說也在網絡上飛快流傳。有人通過網絡強大的“人肉搜索引擎”發現徐老太的兒子是南京市公安局八處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提供證據的派出所在提供筆錄的問題上出爾反爾,關於徐老太是專業碰瓷黨的傳言等等,而在其中網絡言論幾乎壹致向著彭宇。
其中討論最熱烈的就是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給出的判決書關於彭宇撞倒徐老太的認定邏輯。最高法院在《證據規定》中,對民事案件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也就是說如果徐老太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彭宇撞倒自己,那麽就沒有足夠的理由來索取賠償。
社會影響
2007年“南京徐老太事件的宣判曾被媒體評為2007年最具影響力的十大事件之壹,而此案中法律與道德的討論壹度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見義勇為”“出手相助”曾壹度被人們所質疑。
事件結果
2008年4月10日某報頭版發表了題為《彭宇案喧囂未盡唯有真相不可調解》的消息,文章說:“最終經過二審,雙方達成了壹個協議。就經濟利益賠償的部分,雙方都做出了較大讓步。”事發壹年多之後,喧囂壹時的彭宇案以“和解”告終。(具體數字保密,但有報道說是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