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人)在推薦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指導。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輔導期提出硬性要求。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指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充分掌握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範運作,知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誠信意識,進入證券市場。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後,由發行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