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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與政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賬戶管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政策研究室(與宣傳辦公室合署辦公)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綜合調查,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協調專家咨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宣傳工作。

(3)法律事務部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4)綜合計劃辦公室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工作,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承擔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財務統壹支付的審核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承擔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科技項目和國際貸款項目管理。

(5)財務部

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管理相關專項資金;組織預算執行的績效評價;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6)就業促進辦公室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和就業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初審。

(7)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定國(境)外和省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廣東省的管理政策;制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制定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國家特殊需求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人員調配工作,承辦省屬和中央駐穗企事業單位及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立人力資源賬戶單位按規定調配人員、接收高校畢業生等事項。

(八)軍轉安置辦公室

(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和分配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9)調解仲裁管理辦公室

(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和仲裁員,組織仲裁審判;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承擔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0)繼續教育部(與職業能力建設部合署辦公)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職業技能分類和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十壹)技師教育管理辦公室

擬訂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和相關政策並實施指導;制定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規劃、評價和鑒定制度,以及相關專項經費的使用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建設;承擔技工學校的資格審查和設立審批(廣州、深圳除外);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組織、實施和指導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和資格考試制度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制定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評委評審結果的設置、調整和確認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組織綜合管理全國優秀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推薦和遴選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擬定境外機構招聘廣東省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政策。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及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崗位聘任和備案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的相關工作;承辦省屬和中央駐穗機構招聘就業幹部相關工作。

(14)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省農民工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15)勞動關系部

擬定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系的處理;審核關閉、破產、重組等在粵省屬和中央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薪酬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審核在粵省屬和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

擬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

(十七)工資和福利部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承辦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退休費的統壹發放和職工晉升增資的審核;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十八)養老保險辦公室

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制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籌集政策;審查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定基本養老金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相關工作;審核參加省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

(十九)失業保險司

擬定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使用和管理政策以及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分配方案;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制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待遇的政策。

(20)醫療保險部

擬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生殖保健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公共醫療管理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全省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省、中央駐穗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二十壹)工傷保險司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定工傷保險基金調劑(準備金)政策,提出分配方案;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康復器械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制定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準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復評、省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二十二)農村社會保險司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運作方式和管理規則;制定征地計劃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投入。

(二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運行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資金需求的審計和專題報告;承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稽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司(與交流合作司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交流項目和涉外業務。

(二十五)公務員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處分、培訓、職務任免、競爭上崗、溝通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公務員任用等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制定省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審議有關事項;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護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參照公務員法辦理省級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非領導職務的錄用、考核、調任、日常報名、職位設置、審批等工作;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指導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承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省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員培訓的實施單位。

(二十六)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與勞動人事有關的重大案件,處置影響較大的群體性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