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養老師就是自願參加,所以不違反帶薪休假。
帶薪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可以享受壹定時間的帶薪年假。我國勞動法原則上規定了帶薪年休假,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和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通行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職工休假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工作和生產任務、不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年休假天數根據各類人員的任職資格和職務有所不同。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壹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從15天增加到最多20天或25天。有關部門經過反復研究,認為年休假天數應與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