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廢物處置的管理,防止環境汙染,實現危險廢物處置管理的制度化和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1)危險廢物是指公司在生產和檢測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廢物和汙染物。如廢NMP溶液、廢電解液、含NMP/電解液的廢抹布、廢無塵布、廢手套等。(二)適用範圍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公司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和處置。
3職責和權限
生產部:負責車間危險廢物的安全儲存和分類,並按要求進入危險廢物倉庫。安全科:廢棄抹布的處理倉庫:根據需要儲存和處理危險廢物。
4工作程序
4.1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時貯存、轉移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標明危險廢物標識。4.2車間內禁止隨意傾倒或堆放危險廢物。4.3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收集、暫時貯存、轉移和處置。在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進行分類,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和轉移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處置的危險廢物。4.4當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不得轉讓。4.5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安全有效地處理停電和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杜絕環境汙染事故。4.6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識和數量登記。在收集、分類和標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對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危險告知培訓,並督促其穿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4.7各車間應加強對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的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危險廢物不擴散、不泄漏、不流失。4.8產生危險廢物時,車間應做好員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禁止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危險廢物產生後,應及時運至貯存場所貯存。4.9標識管理(1)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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