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作弊的後果
1.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具體的法律規定是: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而不是考試罪。其中壹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長期以來,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代行為壹直被從輕處罰。代替他人參加考試、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代替他人參加考試。過去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考生本次考試成績無效,已被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或學籍,已取得合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另外,情節特別嚴重的,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隨著新刑法的實施,在同樣的情況下,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考的,將面臨“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即考試中的代考人和考生都構成犯罪,將受到處罰。
3.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在行政和民事活動中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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