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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信訪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持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國家機關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加強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和信訪人的信訪活動。本省各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信訪工作。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互聯網、信函、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的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申訴請求或者投訴、檢舉、控告,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通過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投訴或者申訴,檢舉、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信訪權。

國家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訪權利,暢通信訪渠道,依法受理和規範處理信訪事項,接受人民監督。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為本,並遵循以下原則:

(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3)投訴與約談分離,分類處理;

(4)源頭預防和矛盾化解並重;

(五)處理實際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第五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源頭管理,依法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工作行為,改進工作作風,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應對機制,預防和減少信訪事件的發生。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防止重大矛盾糾紛引發信訪。第六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征求意見制度,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經濟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維護公眾利益提出意見和建議。

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應當對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七條省、市、縣(市、區)、鎮(街道)建立信訪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本地信訪工作。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制度,落實信訪責任,完善考評機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辦範圍,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國家機關應當完善信訪保障機制,保障信訪工作所需的人員、場所和經費,建立信訪幹部培養和激勵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專項資金。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九條信訪人依法信訪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幹涉信訪人依法信訪,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信訪工作中知悉的信訪人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了解信訪制度和信訪處理程序;

(三)向辦理機關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和結果;

(四)要求負責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提供與本人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服務;

(五)申請與其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信訪事項公正處理的人員回避;

(六)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訪事項;

(七)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依法申請聽證;

(八)依法申請復查和復核;

(九)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壹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誠實守信,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訪事項;

(四)配合國家機關調查、核實和處理信訪事項;

(五)服從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作出的信訪處理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