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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市級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促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單位)。

本辦法所稱市級機關是指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常住地以外臨時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四條市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旅遊,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第五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按照分地區、分層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

第二章城際交通費用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常住地以外地區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運輸水平見下表:

部長級或同等級別官員出差時,因工作需要,可由壹人陪同乘坐同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當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供選擇時,出差人員應當在不影響公務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可以航空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出行的,可以為每次出行購買壹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凡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險的,不再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壹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在酒店(含賓館、招待所,下同)住宿發生的租金支出。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提高壹定比例,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頒布。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級別人員住普通套房,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與其職務等級相對應的住宿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

第四章糧食補貼

第十五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出差期間給予工作人員的夥食補貼。

第十六條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並按規定標準使用。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夥食補助標準(見附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支付夥食費。

第五章地方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當地交通費是指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當地交通費。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使用80元。

第二十壹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不得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交通工具等級、訂票費、核定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

住宿費在限額標準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旅途中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不按規定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審批表、機票、船票、住宿發票等憑證。

住宿、機票費用等。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差旅費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

第七章監督和問責

第二十六條市直單位應加強員工出差活動和費用報銷的內控管理,負責本單位的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和規模控制,相關領導和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旅遊、不按規定交費和報銷差旅費的,嚴肅處理。

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市直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直單位差旅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3)差旅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將差旅費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準在出差期間違規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觀光和非工作訪問,不準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把關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移差旅費;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令第10號)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和培訓,由主辦單位統壹安排住宿。會議和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和當地交通費由會議和培訓的組織者按規定統壹支付;往返會議和培訓場所的差旅費,由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三十壹條在本市出差的工作人員,壹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確需住宿的,應當報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批準,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銷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其中夥食補助費按住宿天數計算。

第三十二條市直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第三十三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市直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規定的通知》(滬財行[1996]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上海市市級機關差旅食宿補貼標準表

附表:上海市市級機關差旅食宿補貼標準表

單位:元

住宿標準

食品補貼標準

部長級

局級

其他人員

北京

八百

500

350

100

天津

八百

450

320

100

河北省

八百

450

310

100

山西

八百

480

310

100

內蒙古

八百

460

320

100

遼寧省

八百

480

330

100

大連

八百

490

340

100

吉林省

八百

450

310

100

黑龍江省

八百

450

310

100

上海

八百

500

350

100

江蘇省

八百

490

340

100

浙江省

八百

490

340

100

寧波

八百

450

330

100

安徽省

八百

460

310

100

福建省

八百

480

330

100

廈門

八百

490

340

100

江西

八百

470

320

100

山東(省)

八百

480

330

100

青島

八百

490

340

100

河南省

八百

480

330

100

湖北省

八百

480

320

100

湖南

八百

450

330

100

廣東

八百

490

340

100

深圳

八百

500

350

100

廣西

八百

470

330

100

海南

八百

500

350

100

重慶

八百

480

330

100

四川省

八百

470

320

100

貴州(省)

八百

470

320

100

雲南省

八百

480

330

100

西藏

八百

500

350

120

山西省

八百

460

320

100

甘肅

八百

470

330

100

青海

八百

500

350

120

寧夏

八百

470

330

100

新疆

八百

480

340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