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函[2014]第144號、[2015]第18號、[2015]第135號中明確指出,原專業資格條件可繼續作為企業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國務院2015年8月的文章指出:法律上有壹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他們的證書仍然是真實有效的,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仍然可以證明他們有相關能力。”
“行業管理有多種形式,職業資格認證只是其中壹種。”並指出準入門檻不能降低,減少職業資格和嚴格就業準入並不矛盾,兩者都不可偏廢。同時,做好職業資格取消的善後工作,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職業資格水平評估的具體辦法。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10月25日舉行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政策吹風會,20116543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湯濤在《關於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後續工作》中明確表示,取消前取得的職業證書仍能證明能力水平,可繼續使用。
已報考、未考完、後期補考的,繼續認定考試並做好補考和發證工作;經審查未取得證書的,繼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