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建立私立教育和培訓機構
項目基礎:
《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設立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規定》
處理的對象和範圍: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處理條件:
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是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
組織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提交以下材料:
(壹)學校申辦報告:
舉辦者名稱、校長和學校、辦學地點、經費來源和數額及管理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和內部管理制度。
主辦單位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主辦單位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名。
(二)發起人的資格文件:
單位主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發起人應提交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職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文件及檔案相關所在單位的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學校場地證明:
自有校址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土地產權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人的房地產產權證復印件(需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載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和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的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要求的其他事項。
(六)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第壹次會議的決議(應寫明決議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內容,包括通過學校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聘任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的簽名)、董事長(理事長)和董事(理事)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用會計師的會計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專業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9)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明確說明教學目標、課程設置、學習時間、教學安排、教材使用和評估方法。
(十)購置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證明。
(十壹)聯合出資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並載明出資金額和方式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爭議調解和解決方式。
處理程序:
(1)應用
(2)接受
(3)審查
(4)決定
(5)認證和服務
辦理時限:
三個月
處理時的費用:
免費
處理結果狀態:
這件事完全可以在這個單位解決。
經辦部門名稱:
社會事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