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的影響分析
(壹)“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有積極影響
“1”和“營改增”可以避免對建築企業重復征稅。建築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對建築企業進行“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可以有效避免建築企業重復征稅的問題,對建築企業的國際化發展也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本文以某建築企業的稅務活動為例,探討了“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我國某建築企業2015年末確認的收入為10億元。在此會計區間內,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6億元,企業其他成本為2億元。“營改增”前,建築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經計算,施工企業需繳納營業稅10×3% = 3000萬元,所得稅(10-2-6-0.3)×25% = 4250萬元,共計7250萬元。“營改增”改革後,施工企業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本年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如下:10(/1+1%)×11% = 0.99億元,進項稅額為6(。施工企業應納所得稅:(10/1.11-6/1.17-2)×25% = 4700萬元,合計5880萬元。通過對比可以發現,“營改增”後繳納的稅負比“營改增”前減少0.1.37億元,施工企業稅負明顯減輕。2.降低建築企業的運營成本。我國實行的增值稅的特點是企業不需要將固定資產增值稅的金額計入成本,而是通過抵扣來減輕企業的稅負。這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需要投入的資本,施工企業可以將減少的稅負投入到生產經營項目中,從而減少施工企業的營運資金,提高資金流動速度,更有利於施工企業進行新的投資項目。
(二)“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收負擔的負面影響
1.由於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導致實際稅負增加後,建築企業為了減輕企業稅負,需要在經營活動中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樣可以進行更多的稅收抵扣。從相對簡單的角度來看,建築企業營業稅稅率為3%,增值稅稅率為11%。因此,為了降低建築企業的實際稅負,需要保證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超過建築企業總收入的8%。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通常只有部分建築企業能夠取得全額的進項稅專用發票,而其他建築企業則能夠實現進項稅抵扣。“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主要項目有:向按照簡易方法納稅的供應商采購原材料時,供應商不能開具專用抵扣發票;施工企業購買產品作為職工福利費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不能抵扣;在途非正常損失對應的稅費等。施工企業應關註相關的不可抵扣情況,避免增加實際稅負。2.專用發票管理不善導致稅負增加。按照規定,建築企業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進項。因此,“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變得非常重要。然而,在實踐中,建築企業專用發票的管理並不理想。這主要是因為建築企業的經營範圍比較廣,經營過程中有壹系列的生產銷售環節,會涉及到大量的專業發票。同時,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收繳困難,部分單位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因此,目前建築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相當混亂。
二、建築企業進行“營改增”的辦法
“營改增”稅制改革給施工企業帶來了很大影響,施工企業應通過認真研究分析,積極探索應對“營改增”的辦法。具體來說,施工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稅務工作。
(壹)加強企業員工對“營改增”的理解
為了保證建築稅收工作的質量,減輕企業在“營改增”中的稅收負擔,建築企業首先要加強員工對“營改增”的認識,“營改增”後,企業的稅收活動中最重要的就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稅務部門首先要通過良好的宣傳手段,在員工中樹立良好的納稅意識,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抵扣稅款中的作用。同時,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通過提高其專業素質來提升施工企業的稅務工作質量。此外,還應對可能參與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工作人員,如材料采購員、預決算編制員、項目經理等進行系統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的知識能夠及時更新,增強“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的積極影響。
(二)加強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
“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的財務活動影響很大。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建立科學的財務管理規則,改善原有財務習慣,增加專門的稅務會計崗位,以提高對“營改增”的適應性。同時,施工企業應加強合同管理。具體來說,施工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票的種類、開具發票的時間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以確保企業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提高建築企業稅收籌劃的質量
提高企業稅收籌劃質量是保證建築企業更好適應“營改增”的重要措施。首先,施工企業在財務活動中要分析自身的經營狀況,準確找準稅收工作的切入點。比如,施工企業選擇分包商時,如果分包商是小規模納稅人,施工企業要明確以下內容:分包商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稅率是多少?目前我國大部分分包單位都是小規模納稅人,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與對方就增值稅進行詳細討論,並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以促進稅負的合理轉移。其次,建築企業也要對自己的納稅人身份做出科學的選擇。“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應在滿足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能夠為企業稅負減輕帶來較大優勢的納稅人身份。此外,還應註意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項目,如作為職工福利費購買的商品、從按照簡易方法納稅的供應商處購買的原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