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3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3《醫療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17年4月1日起施行。
導演李斌
2065438+2007年2月28日
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業醫師應當經過註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
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師執業註冊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
第二章報名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醫師註冊。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兩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內,精神疾病發作和身體殘疾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註冊,考試不合格的;
(六)參加有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作弊的;
(七)經查證屬實,使用偽造的醫師資格或者冒用他人醫師資格註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醫師執業註冊的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範圍是指醫師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並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第八條醫師取得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註冊程序
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擬在預防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十條醫師在同壹執業場所多個機構執業的,應當確定壹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註明執業機構名稱。
醫師只有壹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壹條醫師主要執業機構和批準本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中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申請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執業醫師註冊申請審查表;
近6個月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從業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註冊時,取得醫師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停止執業兩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未註冊人員消失的,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過六個月以上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考試合格者,予以註冊,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申請人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機關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執業醫師註冊。
第十六條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損毀。如有損壞或遺失,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醫師增加跨執業場所的執業機構,應當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批準該執業機構增加註冊。
壹名執業助理醫師只能註冊壹個執業場所。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醫師或者其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註冊機關報告,並辦理註銷註冊:
(a)死亡或被宣布失蹤;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經培訓後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暫停醫師執業兩年;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或者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參加有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壹)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註冊主管部門備案:
(壹)調動、退休或者辭職;
(二)被辭退或者開除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備案滿2年未繼續執業的,予以註銷。
第二十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通過全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執業註冊變更申請書》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培訓需要註冊或者變更註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醫師,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醫師承擔各大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保障、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在簽訂救助或托管協議的醫療機構執業等。,未辦理變更執業地點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的。
第二十壹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不符合變更登記條件而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醫師註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醫師註冊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並對被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機構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註冊由中醫藥(醫藥)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十五條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申請註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註冊和執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 7月16原衛生部頒布的《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